安伟杰、刘祖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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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1188号案件名称
安伟杰、刘祖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伟杰;刘祖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1188号原告:安伟杰,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告:刘祖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安伟杰诉被告刘祖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伟杰与被告刘祖旺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2021年9月13日,原告安伟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伟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伟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官震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人民陪审员 李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晓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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