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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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02号案件名称
蒋某与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某;宫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02号原告:蒋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被告:宫某,男,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蒋某与被告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现蒋某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蒋某。 审判员 刘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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