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长与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91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9135号案件名称
陈淑长与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淑长;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9135号原告:陈淑长,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华,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斌,经理。原告陈淑长与被告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淑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淑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长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淑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 霏书 记 员 姚思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付景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恢508号 下一篇 张浩宇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