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珍、王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5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599号案件名称
李孝珍、王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孝珍;王彬;李兴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李孝珍,女,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兴兴,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住河南省原阳县。李孝珍、王彬与李兴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孝珍、王彬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兴兴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兴现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兴无持有股票(股权)。三、已向被执行人李兴兴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兴兴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佰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执保416号 下一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丁光华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