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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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3267号案件名称
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3267号原告:谭祥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潘庆华,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万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盖永春。被告:刘明,男,46岁,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谭祥军与被告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明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谭祥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祥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祥军承担。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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