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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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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3267号
  • 案件名称

    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谭祥军;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3267号原告:谭祥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潘庆华,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万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盖永春。被告:刘明,男,46岁,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谭祥军与被告北票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明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谭祥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祥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祥军承担。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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