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3民初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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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民初2219号案件名称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3民初2219号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金牛山路515号。法定代表人:曲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杨书 记 员 王新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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