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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3民初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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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民初2219号
  • 案件名称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3民初2219号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金牛山路515号。法定代表人:曲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杨书 记 员 王新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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