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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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803号案件名称
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徐越。被执行人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760751798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凯。徐越与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1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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