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师福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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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548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师福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师福佳;河南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0RA2J78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9号被执行人:师福佳,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撤诉,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河南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中段路西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59W7H9D法定代表人:刘佳本院根据(2020)豫070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立案执行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师福佳、河南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询问后,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师福佳、河南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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