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文龙、蔺文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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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943号案件名称
蔺文龙、蔺文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蔺文龙;王长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94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旭,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凤栖镇后子头行政村091号。被执行人:蔺文龙,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旭与被执行人蔺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9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蔺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蔺文龙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长旭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蔺文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1878。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蔺文龙共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长旭案件款180000元整,从被执行人所冻结工资内扣划30000元,剩余案件款150000元自公历2021年7月2日起计算,每半年给付37500元,直至清偿为止。如不能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王长旭有权要求按照原判决执行。现因和解期限未到,申请人王长旭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94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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