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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亮、王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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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3873号
  • 案件名称

    常亮、王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亮;王玉连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3873号原告:常亮,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凌源市。被告:王玉连,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常亮与被告王玉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常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常亮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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