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王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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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3873号案件名称
常亮、王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亮;王玉连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3873号原告:常亮,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凌源市。被告:王玉连,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常亮与被告王玉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常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常亮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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