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3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356号案件名称
刘艳华、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艳华;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被执行人: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14号(1门)。法定代表人:刘显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刘艳华诉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辽010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工程定金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扣划担保人刘显峰名下银行账户,执行到位112200元;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3、无房产、无车辆;4、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弘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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