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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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127号案件名称
王某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127号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受理后,该案作出的(2021)晋08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4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履行因骗取贷款罪判处的责令退赔1340051.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户籍地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执行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4日。6、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1340051.71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340051.71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某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40051.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金科审 判 员 姚 玲人民陪审员 闫增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晓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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