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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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0396号案件名称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0396号申请执行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子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卉,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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