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林强、郭留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696号案件名称
邹林强、郭留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邹林强;郭留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邹林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郭留红,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林强与被执行人郭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朝兴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邹林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郭留红,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林强与被执行人郭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朝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霆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2号 下一篇 曹翠红、曹提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