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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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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371号
  • 案件名称

    马勇、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勇;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钮鑫海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詹家村中华源东华阁A座3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成荣。被执行人:钮鑫海,男,汉族,1979年08月24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马勇与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勇赔偿129009.28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无证券信息及收益类保险。钮鑫海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院未予处置。经现场调查,钮鑫海名下房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30-18号1-7-1号房屋,建筑面积62.25平方米,本院已查封,因此房屋有两位抵押权人,故本院未予处置。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9009.2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钮鑫海、抚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闫利剑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大松书 记 员  郑龙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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