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翁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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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5880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翁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翁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80号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立井街198号C区10号楼负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翁轩,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宏红书记员 魏竞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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