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传艳、朱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8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823号案件名称
任传艳、朱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任传艳;朱国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任传艳,女性,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朱国斌,男性,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任传艳与朱国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国斌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传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国斌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朱国斌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7532号车辆,查封期间2021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保单,冻结期间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约谈申请人任传艳,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朱国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玲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丽艳、郝增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352号 下一篇 李越、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08执2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