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4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保411号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志浩;丁德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保411号王志浩与丁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保全立案。现已按裁定书及移送要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保全财产,无法实施保全,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童桂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463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