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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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李芳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69号。负责人:祝晓东,行长。被申请人:毕经清,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李芳,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申请人毕经清、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芳在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莱芜服务部公积金存款55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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