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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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91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91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公司职员。 被告:冯某,男,其他信息不详。 敦化市聚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宜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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