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翔与黄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30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058号
  • 案件名称

    侯翔与黄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树辉;侯翔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3058 号 原告:侯翔,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黄树辉,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XXXXXXXXXXXXXXX。原告侯翔与被告黄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树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91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贷宝”软件是打借条的工具,为用户间已经达成的交易合意生成并保存单子合同。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20年12月9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0910元,借款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年化利率为24%。同时,原告使用借贷宝软件与被告签署并保存了借款协议,并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账户,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经原告催促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黄树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借贷宝(由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平台实名注册用户,并绑定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户。2020年12月9日,原告侯翔(债权人,甲方)与被告黄树辉(债务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1202924832623112198的《亲友打借条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借款基本信息:借款金额为1091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24%,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还款方式按《还款计划表》还款日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流程:债权人选择线上支付方式向债务人支付出借资金的,通过亲友投资以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将出借资金由债权人支付账户或债权人指定账户(以下统称“债权人账户”)划转至债务人支付账户或债务人指定账户(以下统称“债务人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债务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的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还款流程:债务人不得迟于当期还款日0:00起,以手动还款的方式将应偿还的借款本息转至债权人账户,债务人同时不可撤销地授权:自当期还款日0:00起,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可随时将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息从债务人账户划转至债权人账户;当期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债务人在当期还款日24:00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宽限期当日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债务人于宽限期当日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债务人违约,自宽限期次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债务人在线同意并发布后成立,如债权人通过线上支付方式支付出借款项的,本协议自债务人账户收到借款金额之日生效。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选择线上支付方式向被告转款10910元。借款后,被告于2021年1月9日向原告偿还利息222.38元并与原告签订亲友打借条展期协议,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为2021年2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化24%。此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索款无果遂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作为借、贷款双方,通过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借贷宝平台自愿达成《亲友打借条协议》后,原告依据该协议将涉案借款本金10910元通过借贷宝平台的线上支付方式转账至被告账户,原告即已完成款项交付的义务,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就涉案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违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1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翔借款本金10910元及利息(以10910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侯翔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6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亚青                                书  记  员    鲁会珍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