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万全、石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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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165号案件名称
石万全、石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万全;石晓东;刘云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石万全,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阜蒙县。被执行人石晓东,男,1982年2月16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蒙县。被执行人刘云丽,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9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9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麻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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