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芳、罗怡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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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立芳、罗怡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立芳;罗怡汶;赵金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8号之一申请人:陈立芳,女,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申请人:罗怡汶,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申请人:赵金平,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申请人陈立芳与被申请人罗怡汶、赵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781执保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怡汶、赵金平的银行存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陈立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罗怡汶、赵金平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立芳关于解除罗怡汶、赵金平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怡汶、赵金平的银行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庞 芳书 记 员 贺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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