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01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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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民初1590号案件名称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01民初1590号原告:杜西银,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张汝芹,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道峰,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李俊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与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斯波力杰恩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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