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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01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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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民初1590号
  • 案件名称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被告李俊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01民初1590号原告:杜西银,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张汝芹,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道峰,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李俊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与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斯波力杰恩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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