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泉江、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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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于泉江、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于泉江;李双仕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574号原告:于泉江,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元,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仕,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泉江与被告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7,898.00元,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按简易程序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的一半13,949.00元,因本案开庭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3,949.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原告于泉江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泉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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