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泉江、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5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574号
  • 案件名称

    于泉江、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于泉江;李双仕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574号原告:于泉江,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元,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仕,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泉江与被告李双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7,898.00元,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按简易程序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的一半13,949.00元,因本案开庭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3,949.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原告于泉江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泉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