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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德文、李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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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05号
  • 案件名称

    褚德文、李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褚德文;李志军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褚德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褚德文与被执行人李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此案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05号案件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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