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乐与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61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乐与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田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61号 申请人:田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官邸(DKI)小区1幢10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田乐与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05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为空白页)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邵晓玲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515号 下一篇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子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