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萍、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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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022号案件名称
张秀萍、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秀萍;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022号原告张秀萍,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磐石市。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洪杨。原告张秀萍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秀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萍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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