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兆金、冷玉慧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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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265号案件名称
徐兆金、冷玉慧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兆金;冷玉慧;盖州市泉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265号原告:徐兆金,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军,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玉慧,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第三人:盖州市泉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双台镇董屯村。法定代表人:刘振清,系董事长。原告徐兆金与被告冷玉慧、第三人盖州市泉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兆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兆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路 鑫书 记 员 王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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