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运平,卢建春等与陈万其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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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430号案件名称
唐运平,卢建春等与陈万其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运平;卢建春;王伟;孟华;邓建云;黄世川;贺明勇;陈万其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唐运平,男,汉族,1973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卢建春,男,汉族,1986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1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孟华,男,汉族,1979年0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邓建云,男,汉族,1971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执行人:黄世川,男,汉族,1975年0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贺明勇,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陈万其,男,汉族,1971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唐运平、卢建春、王伟、孟华、邓建云、黄世川、贺明勇与陈万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到34.54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本金1474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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