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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影影与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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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126号
  • 案件名称

    马影影与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马影影;张玉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126号原告:马影影,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设计员,住丰县。被告:张玉玉,女,1993年3月3日生,汉族,房产销售员,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影影与被告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影影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影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马影影负担。审 判 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魏丹丹书 记 员  李梦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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