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影影与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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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126号案件名称
马影影与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影影;张玉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126号原告:马影影,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设计员,住丰县。被告:张玉玉,女,1993年3月3日生,汉族,房产销售员,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影影与被告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影影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影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马影影负担。审 判 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魏丹丹书 记 员 李梦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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