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尕力普古普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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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63号案件名称
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尕力普古普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尕力普古普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63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男,维吾尔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尕力普古普尔,男,维吾尔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与被执行人尕力普古普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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