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周雅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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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54号案件名称
刘敏、周雅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敏;周雅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54号被执行人:刘敏,男,198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雅芳,女,1986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敏、周雅芳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17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2172号判决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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