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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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744号案件名称
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744号原告: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阁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89690186U。法定代表人:杨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系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749750612U。法定代表人:赵铁峰,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791元,减半收取36395.5元,由原告抚顺县卓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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