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井军、张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8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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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835-2号案件名称
李井军、张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井军;张玉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835-2号申请人李井军,男,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申请人张玉泉,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原告李井军因与被告张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井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玉泉银行存款、微信账户7000元予以冻结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玉泉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冉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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