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江德涛、唐国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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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32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江德涛、唐国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江德涛;唐国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江德涛,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唐国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告江德涛、唐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偿还欠款82718元,领取调解书时支付15000元,下余67718元于2021年4月8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045.85元。该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德涛、唐国东未按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江德涛、唐国东于2021年9月2日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德涛、唐国东于2021年9月2日还款34000元(已履行)。二、剩余49763.85元欠款分18个月还清,2021年10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每月30日前还款2764.7元,二、再分期履行期间内将代江德涛、唐国东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同时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向我院书面提交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江德涛、唐国东银行账户的申请。本院依申请予以解除冻结并依双方和解协议将江德涛、唐国东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晋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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