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芳、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恢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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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恢114号案件名称
张桂芳、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桂芳;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法定代表人:张杰,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桂芳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98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林中院(2018)桂09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桂芳支付工程款14504.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桂芳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25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予以结案。于2021年8月25日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芳以书面形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东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兰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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