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朱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1民初4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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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民初4390号案件名称
刘禹、朱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禹;朱宏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1民初4390号原告:刘禹,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庚,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菲菲,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亮,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刘禹诉被告朱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6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78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推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照原告刘禹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朱宏亮住址无法成功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相关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可以成功向被告朱宏亮送达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啸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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