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1、米某2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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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59号案件名称
米某1、米某2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米某1;米某2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59号原告:米某1,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法定代理人:刘某(米某1母亲),女,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米某2,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米某1与被告米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米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米某1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米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米某1负担。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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