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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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49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496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295K。负责人:刘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龙,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7幢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4833X。法定代表人:文革兵,行长。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书 记 员 吴科琼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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