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向辉、吕晓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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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727号案件名称
曹向辉、吕晓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向辉;吕晓杰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727号原告:曹向辉,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吕晓杰,男,1975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向辉与被告吕晓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地址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向辉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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