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体伟与朱世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2执1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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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执1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体伟与朱世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体伟;朱世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2执1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体伟,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世旭,男,1984年12月1日生,黎族,居民,住海南省五指山市。申请执行人刘体伟与被执行人朱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作出(2020)苏038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世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体伟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9万元/年,自201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元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朱世旭负担。因被执行人朱世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体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世旭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将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世旭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朱世旭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世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朱世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朱世旭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体伟与被执行人朱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爱祥审判员 吴振宁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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