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付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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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39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付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付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康博,系行长。 被告:付夏,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白城市人,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诉被告付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00元,减半收取计61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卢伟光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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