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刘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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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933号案件名称
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刘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刘兴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33号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凯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江,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刘兴勇,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撤诉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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