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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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赵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豪,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玉昌,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赵恕,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朱玉昌、赵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02民终7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3480.99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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