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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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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朱玉昌;赵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豪,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玉昌,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赵恕,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朱玉昌、赵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02民终7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玉昌、赵恕3480.99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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