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鹏、齐晶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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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470号案件名称
冯鹏、齐晶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鹏;齐晶晶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470号 原告:齐晶晶,男,生于1983年9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被告:冯鹏,男,生于1988年3月28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下陈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晶晶与被告冯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晶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晶晶承担。 审 判 长 孙 树 郁 人民陪审员 朱 琴 琴人民陪审员 刘 秋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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