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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根波、张有豪等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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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179号
  • 案件名称

    魏根波、张有豪等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魏根波;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79号申请执行人:魏根波,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有豪,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芹,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人魏根波与被执行人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根波与被执行人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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