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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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879号案件名称
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宫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879号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1-1)。负责人:刘家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宫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法丽丽书 记 员 王东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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