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英、王海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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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624号案件名称
赵秀英、王海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秀英;王海波;王海永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624号原告:赵秀英,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徐香梅,(原告女儿)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王海波,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王海永,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赵秀英与王海波、王海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赵秀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 判 员 王文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栗 晴书 记 员 吕东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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