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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英、王海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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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624号
  • 案件名称

    赵秀英、王海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秀英;王海波;王海永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624号原告:赵秀英,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徐香梅,(原告女儿)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王海波,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王海永,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赵秀英与王海波、王海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赵秀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 判 员 王文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栗 晴书 记 员 吕东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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