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慧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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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655号案件名称
王义慧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义慧;韩新海;韩丽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韩新海,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王义慧,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韩丽华,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韩新海、王义慧与韩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7592号判决书已生效。因韩丽华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韩新海、王义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丽华归还不当得利款42万元及损失。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从韩丽华的银行账户中扣款105463.19元,已发还申请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京01民申316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2020)京0107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759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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